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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“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,应当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,在“生活消费需要”范围内支持“购买者”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。本条解释所规定的“购买者”的购买行为,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,“购买者”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,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。发的微博有推广两个字
发的微博有推广两个字2020年12月,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,支付3680元;次年1月,刘某在某鹿业公司再次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,支付7000元。上述鹿胎膏、鹿鞭膏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、储存方式、保质期、净含量,但未标注生产厂址、厂名、生产日期、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,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和鹿鞭膏价款10680元并支付106800元赔偿金等。发的微博有推广两个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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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收以来,在岚县,梁家庄乡只是尝到消费帮扶政策“甜头”的一个缩影。据了解,各乡镇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,集中展示乡镇优质农产品及特色农副产品,让农户通过直销增收获益。“目前,7个乡镇组织驻村工作队、第一书记、帮扶单位和农民合作社开展了产销对接会,47支省市县驻村工作队、30余家农业专业合作社、2827户5.6万名农户参与,销售农产品共计371万余元,户均增收1300余元。”该负责人介绍。《发的微博有推广两个字》